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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生产、销售掺入毒害物质的减肥产品 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01

被告人张某系被告人张某一的父亲。被告人张某一在网上购买西布曲明、玉米粉等原料以及胶囊壳、胶囊瓶、防伪标签、灌装机等物品和机器设备,自己或者安排被告人张某生产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糖片、咖啡等减肥产品,向重庆、河南、湖南、新疆、广东等全国各地销售。其中由张某联系买家销售的金额为35260元。

02

张某明知张某一安排其生产、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西布曲明,仍然接受安排并为张某一生产、销售、邮寄减肥产品提供帮助。之后,民警在重庆市某小区房屋内查获成品黑色袋装咖啡1袋(630包),成品粉色糖片1袋(已粉碎,无法计数)以及大量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在重庆市某村房屋内查获西布曲明1.889kg,成品粉色糖片约22108颗,成品天蓝色、黄色、金色、蓝色、银白色等各色胶囊共计约166947粒以及大量原材料和机器设备。

03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成品咖啡、糖片、胶囊中均含盐酸西布曲明成分。上述查获的成品咖啡、糖片、胶囊按其最低销售价格(咖啡0.85元/小包、糖片0.55元/颗、胶囊0.3元/粒)折算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35.5元、约12159.4元、约50084.1元,共计约人民币62779元。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一、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一、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遂判决:

  1. 被告人张某一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 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 扣押在案的胶囊、咖啡、西布曲明、手机、电脑、生产设备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4. 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5. 被告人张某一、张某消除危险、通过召回警示收回由其销售的尚未被服用的有毒、有害食品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6. 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重庆市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7. 被告人张某一、张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5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评析

据中国营养学会的最新研究表明,2022年中国肥胖人口接近1亿,已经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健康投资是最大的回报,这催生出价值百亿的“蓝海减肥市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极度渴望减肥的心理来谋取非法暴利。


在司法实务中,生产、销售有毒害物质减肥产品的行为并不少见。本案中在咖啡、糖片、胶囊等减肥产品中加入了西布曲明这种毒害物质,在抑制食欲的同时,更会引发内分泌失调,增加患心血管患病的几率和肝损害的风险。这显然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了不特定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被告人张某、张某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须处以自由刑和财产刑,还要承担损害公共利益的赔偿。




保障食品安全是当下社会管理的重心所在,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一直保持着严打态势,有利于增强刑法打击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功效,减少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的发生。



供稿:审管办(研究室)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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